(一)若伤害明显,应在受伤害之日起三年内提起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诉讼。
(二)若伤害当时未发现,经检查确诊且能证明由侵害引起,要在伤势确诊之日起三年内起诉。
(三)若权利受损害已超二十年,一般法院不予保护,但有特殊情况可申请法院延长。
(四)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内遇法定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时效中止,原因消除后满六个月时效期间届满。
(五)若出现提起诉讼、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况,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