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申请轮候查封的主体,要密切关注首封法院的动态,及时获取首封是否解除、财产是否处分等信息,以便知晓自身轮候查封的效力变化。
(二)在参与执行分配时,依据轮候查封顺序主张优先受偿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各轮候查封法院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查封和执行活动,确保整个过程合法合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