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存在从犯、初犯、自首且认罪的情况,当事人应积极主动向司法机关表明自己在犯罪中处于次要或辅助地位,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二)主动投案并如实、全面地供述自己的罪行,以符合自首的条件。
(三)在整个司法过程中,保持良好的认罪态度,对指控的犯罪无异议,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