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取保候审人应严格遵守基本规定,如需离开居住的市、县,提前向执行机关申请获批后再行动;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变动时,及时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执行机关;传讯时保证及时到案。
(二)对于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额外责令遵守的规定,要严格执行,不进入特定场所,不与特定人员会见或通信,不从事特定活动,并按要求将相关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三)若不小心违反规定,要积极配合处理,具结悔过,按要求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