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主犯,应积极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性,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争取认定为坦白,同时积极退赃退赔,弥补被害人损失,若有立功表现,如检举揭发其他犯罪行为等,可争取从轻处罚。
(二)对于从犯,要突出自己在犯罪中所起的次要或辅助作用,主动交代自己所知的犯罪情况,主动退赃,以获得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的机会。
(三)所有犯罪人都应保持良好的认罪态度,积极悔罪,这在量刑时会被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