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体条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单位都能构成此罪。
(二)主观方面:行为人要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进行掩饰、隐瞒,“明知”包含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况。
(三)客观方面:有窝藏(提供藏匿场所)、转移(改变存放地点)、收购(购买)、代为销售(替犯罪分子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
(四)客体方面:侵犯了司法机关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正常追缴活动和对刑事犯罪的追究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