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一方全款买房且登记在自己名下,保留好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明房产为个人出资购买的证据,离婚时不用进行分割。
(二)婚前一方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且登记在首付方名下,保留好婚后共同还贷的银行流水等凭证,离婚时非首付方有权获得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的补偿。
(三)婚后双方出资买房,不管登记在哪方名下,收集好双方出资的证据,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
(四)婚后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让父母保留好出资凭证,证明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个人财产;若登记在双方名下,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五)婚后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各自父母保留好出资凭证,按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