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备撤销保全申请书,清晰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信息,详细说明申请撤销保全的具体内容与理由。
(二)准备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
(三)若有委托情况,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四)若能证明保全必要性消失,如债务已清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等,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五)将上述材料提交给法院,等待法院审查,符合条件的,法院会作出撤销保全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若符合撤销条件,法院应依法作出撤销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