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可归责于抵押人原因:当抵押物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抵押人的原因灭失,抵押人无过错,抵押权人可对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代位物优先受偿;若代位物不存在,抵押权消灭。
(二)抵押人原因:若因抵押人原因导致抵押物灭失,抵押人要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若不提供,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三)第三人过错:若第三人过错致使抵押物灭失,抵押权人可就第三人的赔偿款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八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