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盗赃物在犯罪行为人处,权利人依靠司法机关追赃程序,让司法机关依法追缴并返还财物。
(二)盗赃物被转让给第三人,权利人有两种维权方式。一是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二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一定期限内,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不过受让人通过拍卖或向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盗赃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需支付受让人所付费用,之后可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虽然法条表述为遗失物,但司法实践中盗赃物参照此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