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实施诈骗行为,应尽快在一审宣判前全额退赃、退赔,同时要真诚认罪、悔罪,争取达到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
(二)若无法满足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也要积极全额退赃退赔,这样在量刑时能获得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