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离婚诉讼确定抚养权阶段,若抚养人拒绝接受子女意愿,另一方要积极收集子女愿意随自己生活的证据,像子女写的书面说明、录制的表达意愿视频等,然后提交给法院,让法院了解子女真实想法。
(二)在抚养权确定后需要变更的情况下,若有正当理由且子女明确不想和原抚养人生活,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的诉讼。同时准备好能证明子女意愿的证据,以及原抚养环境不利于子女成长的证据,以此请求法院支持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