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一般由监护人担责,若监护人尽责可减轻责任;有财产的从本人财产支付赔偿,不足由监护人补。在教育机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机构证明尽责不担责;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机构未尽责要担责;第三人侵权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损害,第三人担责,机构未尽管理职责承担补充责任。
法律解析:
依据民法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认知和控制能力有限,其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对其负有监管义务,所以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若监护人尽力履行监护职责,可适当减轻责任。有财产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一定赔偿基础,先从本人财产支付赔偿,不足部分再由监护人承担。在教育机构环境中,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机构需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才可不担责;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机构未尽职责则要担责。第三人侵权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损害时,第三人是直接侵权者,应担责,机构若管理有缺失需承担补充责任。若您在生活中遇到与上述情况相关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