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案件符合可能判处死刑、附带民事诉讼,或属于交通不便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延长三个月审理期限,特殊情况还需延长则报请最高法院批准。
(二)遇到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法院收到案件时起算审理期限。
(三)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后,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四)当被告人、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等导致案件无法继续审理,可申请中止审理,中止时间不计入审限,待原因消失后再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