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卫生局不能起诉女子离婚,因为离婚诉讼原告需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即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一方,卫生局作为行政机关不具备此资格,即便起诉法院也不会受理。
(二)若女子配偶要离婚,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等因素进行审理判决。
(三)当存在重婚、家暴等法定情形,且法院调解无效时,可能会判决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