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人员要按规定操作,在收到财务部门执行款到账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执行款核算、执行费用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款发放等工作。
(二)遇到特殊情况,如案款分配、申请执行人自身原因不能及时领取、执行标的物需司法拍卖等,要做好记录和沟通,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执行款停留时间延长的原因。
(三)若出现拖延发放执行款情况,申请执行人可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监察部门反映,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执行人员应当在收到财务部门执行款到账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款发放等工作。有本规定第九条规定需要进行案款分配、提存等特殊情形的,可不受上述期限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