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了解审查起诉和审理期限规定。检察院审查起诉一般一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十五日;认罪认罚适用速裁程序,十日以内决定,可能判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延长至十五日。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在受理后二个月宣判,最迟不超三个月。
(二)关注特殊情况。可能判处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等法定情形案件,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三个月;特殊情况还需延长的,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因从起诉到开庭受多种因素影响,当事人可与检察院、法院保持沟通,及时掌握案件进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