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因车库管理方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致摔跤,管理方应担责。管理方要确保地面干燥平整、设施设备正常,像地面湿滑应设警示标志,照明损坏要及时维修。
(二)若因第三人行为导致摔跤,第三人担责;若管理方有一定过错,承担相应补充责任,比如未及时清理障碍物。
(三)若因自身疏忽摔跤,自己承担主要责任,如玩手机、奔跑等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