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包工头拖欠货款,供应商应先明确合同关系。若合同是包工头与供应商签订,通常只能向包工头追讨货款。
(二)若发现业主与包工头工程款未结清,且有证据证明业主知晓货物用于该项目,供应商可要求业主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若有证据表明业主与包工头恶意串通损害自身利益,供应商可追究业主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这里虽情形不同,但体现了对债权人权益保护及对恶意损害他人利益行为的规制精神,可类比业主与包工头恶意串通损害供应商利益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