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团伙盗窃主犯,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参与、组织或指挥的全部犯罪事实,争取立功表现,如检举其他犯罪行为等,为自己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
(二)从犯可主动向司法机关表明自己在犯罪中的从属地位,提供能证明自己作用较小的证据,积极退赃退赔,以获得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退赃时要保留好相关凭证,证明自己的退赃数额和主动程度,以便在量刑时作为参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