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子女权益角度,可收集孩子在现生活环境中的积极表现,如学习成绩稳定、有亲密朋友等证据,以此证明维持现状对孩子成长有益。
(二)在抚养能力与条件方面,提供直接抚养方的收入证明、工作稳定性证明,证明其能提供稳定物质生活。还可收集直接抚养方在教育孩子、陪伴孩子方面的记录,如家长会记录、亲子活动照片等。另外,可让熟悉情况的人提供证人证言,证明直接抚养方无不良嗜好、与孩子感情深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若不存在这些情况,可不主张变更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