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儿子儿媳有抚养能力却不履行抚养义务,可先与他们沟通协商,让其认识到自身责任并主动履行抚养义务。
(二)若协商无果,可收集儿子儿媳有抚养能力却不抚养孩子的相关证据,比如他们的收入证明、孩子生活现状等,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抚养费。
(三)当儿子儿媳死亡或无抚养能力时,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要主动承担起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