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决定自愿离婚前,双方应充分沟通,明确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二)准备好办理离婚登记所需的材料,如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离婚协议书等,确保材料齐全准确。
(三)冷静期内,双方可再次慎重思考婚姻关系,若决定继续维持婚姻,可随时到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四)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务必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避免错过时间导致需重新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