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辆能修复的情况,要保留好维修发票、物品损失清单、施救费用凭证等,以此作为索赔依据。
(二)车辆灭失或无法修复,需收集车辆购买凭证、使用年限、行驶里程等信息,以便确定重置费用。
(三)经营性车辆索赔停运损失,要提供运营合同、收入流水等证明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索赔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保留租车合同、费用发票等凭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