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简易程序时,法院受理后二十日内审结;若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三年,可延长至一个半月。
(二)适用普通程序时,法院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最迟不超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以及有法定情形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的,报请最高法院批准。
(三)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算审理期限;补充侦查的,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