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次被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需等待六个月后再起诉离婚,期间无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二)再次起诉时,要积极收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像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法定情形的证据。
(三)可尝试和对方沟通协商,若能达成离婚协议,可通过协议离婚方式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