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累计达5000元以上、赌资累计达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或组织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并收取回扣等属“聚众赌博”;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少量财物输赢娱乐及正常棋牌室经营等不以赌博论处,各地执行标准或有调整。
法律解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定“聚众赌博”关键在于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及是否满足特定情形。当组织一定人数赌博且达到规定的抽头渔利、赌资数额、参赌人数标准,或组织公民赴境外赌博并获利时,就构成“聚众赌博”。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少量财物娱乐活动和正常经营行为不认定为赌博。不同地区会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对标准进行调整。若对赌博相关法律规定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准确清晰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