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备充分材料。签订书面离婚协议,明确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携带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避免因材料不全影响申请。
(二)重视冷静期。冷静期内慎重考虑,若决定撤回离婚申请,及时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三)把握时间节点。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逾期可能需重新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