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婚前以个人财产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且婚前付清款项,可收集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明房产为个人财产,以保障自身权益。
(二)若婚前签购房合同,个人付首付并贷款,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双方先协商处理房产。若协商不成,等待法院判决,同时留存好婚后共同还贷的证据,以便后续获得相应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