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被告正常居住,变更抚养权纠纷一般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若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同,去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经常居住地指离开住所地到起诉时连续居住超一年的地方,住院就医处不算。
(二)若被告有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等情况,原告可在自己住所地法院起诉;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