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一般二十日内审结,可能判超三年有期徒刑的,可延长至一个半月,当事人要做好在该时间范围内等待结果的准备。
(二)适用普通程序时,通常受理后二个月宣判,最迟不超三个月。涉及可能判死刑、附带民事诉讼等法定情形,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三个月,特殊情况需报最高法院批准,需留意法院是否有相关延期的通知。
(三)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一个月内完成,以二次为限,每次补充侦查后法院审理期限重新计算,要关注补充侦查的进展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