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管辖法院需先明确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情况。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向被告住所地基层法院起诉;若不一致,则向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比如被告离开住所地到另一城市工作生活连续满一年,就应向该城市对应的基层法院起诉。
(二)遇到特殊情况,如被告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等,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