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盗窃后不同使用方式下的金额认定规则。直接使用卡内现金,卡内金额为盗窃数额;盗刷银行卡,按实际刷卡消费数额认定;取现金或转账,支取、转账金额是盗窃数额;购物等消费,消费金额为盗窃数额。
(二)当银行卡余额与实际盗刷金额不一致时,以实际盗刷金额为准。
(三)多次盗窃银行卡,各次盗窃金额累计计算。
(四)无法证明是犯罪嫌疑人盗刷的金额,不计入盗窃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里的“公私财物”包括银行卡内的财产,上述关于盗窃银行卡金额的认定方式符合对盗窃行为中财物数额认定的法律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