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违约金条款,并充分预估可能的经济损失,使违约金数额与潜在损失大致匹配,避免后续因违约金过高或过低产生纠纷。
(二)当一方违约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低于损失时,守约方及时收集和保留好证明自身经济损失的相关证据,如合同、发票、财务报表等,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增加违约金。
(三)若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违约方也应积极举证,证明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差距过大,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