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涉及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海上拖航合同、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要在1年内主张权利,避免错过时效。
(二)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需在3年内主张。
(三)涉及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应在2年内主张权利。
(四)除《海商法》特别规定外的其他领域纠纷,按照3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来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