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备工作要充分,男女双方需先自愿达成离婚意愿,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离婚协议。
(二)申请时带齐证件,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书,前往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三)冷静期内慎重决定,自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起三十日内,若有一方反悔,可持相关证件撤回申请。
(四)冷静期届满及时办理,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持规定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