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离婚登记要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且双方需共同前往。
(二)办理时要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三)婚姻登记机关会审查证件材料并询问情况,符合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并发离婚证。
(四)自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受理回执单起三十日冷静期内,一方反悔可撤回申请。
(五)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要共同申请发离婚证,未申请视为撤回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