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挪用贷款资金,若减轻债务,保证人要对变更后的债务担责;若加重债务,保证人对加重部分不担责。
(二)若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履行期限且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三)若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贷款资金被挪用仍放贷,保证人受欺诈提供保证,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保证合同,不用担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