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拥有探视权却被对方阻止接走孩子时,先与对方心平气和沟通,告知其配合探视是法律规定的义务,避免争吵,以和平方式解决问题。
(二)若协商不成,可请求居(村)委会、妇联等第三方进行调解,让对方认识到应履行协助探视的义务。
(三)调解无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对阻碍方教育、警告,要求其履行义务。
(四)若对方依旧不配合,法院会依据情节轻重对其罚款、拘留。
(五)若对方经常故意阻碍探视,严重影响孩子成长和亲子关系,收集证据后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