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发现抚养方擅自挪用孩子剩余抚养费时,非直接抚养方先要求其说明费用用途。若有证据证明挪作他用,可先尝试协商让抚养方归还费用到孩子账户或合理使用,协商无果则可通过诉讼解决。
(二)当孩子实际所需抚养费降低时,支付方先与对方协商适当减少抚养费数额。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综合孩子实际需要、当地生活水平和双方负担能力等确定是否降低及降低幅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