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签离婚协议后一方一个月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另一方想继续离婚,可先重新与对方沟通,再次共同申请离婚登记。在重新申请时,要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再次经历离婚冷静期等程序。
(二)若与对方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需要准备好起诉状、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等相关证据,通过法院审理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