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执行到位结案,债务已清偿完毕,无需额外处理。
(二)若因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债务人需积极配合,主动报告财产状况并尽力还款。
(三)因和解协议结案,债务人要按协议约定履行,不履行的话债权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四)债务人对执行结案有异议,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