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好离婚协议书后,双方应尽快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以推动协议生效。
(二)在冷静期内,双方要谨慎考虑,避免冲动行事。若确定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及时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
(三)一方若反悔不办理离婚登记,另一方应明白协议书未生效,不能强制对方按协议履行。若想离婚可考虑诉讼途径,但法院不会直接按该协议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联)》存入离婚登记档案。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