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结婚三年后离婚,在无特殊情况时,收受彩礼一方无需主动退还彩礼。若给付方要求退还,收受方可以法律规定的不应返还情形进行回应。
(二)若存在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种特殊情况,给付方想主张返还彩礼,要收集能证明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据,如收入证明、债务证明等,然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判决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收受方若不想退还,可从结婚时间长、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等角度进行举证和辩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