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发现婚前一方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应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准备好相关疾病证明等证据,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二)婚姻被撤销后,对于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双方先自行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等待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进行判决。
(三)若婚前隐瞒的不是重大疾病,可与对方协商签订离婚协议办理离婚;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