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查款项交付证据,若债权人拿不出转账记录,也没有现金交付的收条、在场证人等,债务人可称借贷未实际发生。
(二)审查借条等债权凭证真实性,若能证明借条是伪造的,或者是受胁迫签订的,可否定借贷关系。
(三)提供双方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若里面显示双方没有借贷意思,或者款项不是借款性质,可作为有力证明。
(四)查看交易习惯和资金往来情况,若双方过往交易和本次“借款”差异大,又没合理说明,能辅助证明借贷关系不存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