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企业破产管理人收费按被管理人最终清偿财产价值总额分段累计计算,有明确比例范围,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总额,也可与债权人会议协商调整收费标准。
法律解析:
企业破产管理人收费有具体的分段比例规定。不超一百万元的部分,收费在12%以下;超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部分,10%以下;超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部分,8%以下;超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部分,6%以下;超五千万元至一亿元部分,3%以下;超一亿元至五亿元部分,1%以下;超五亿元部分,0.5%以下。同时,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纳入收费计算的财产价值总额。并且,如果破产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能达成一致,收费标准是可以适当调整的。这一规定既保障了破产管理人的合理报酬,也考虑了企业和债权人的利益。若在企业破产管理收费方面有任何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