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中若第三人因非自身原因未参加诉讼,有证据证明生效法律文书内容错误且损害其权益,可在知道或应知道权益受损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文书的法院提第三人撤销之诉。
(二)如果第三人在执行程序中能通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维护权益,法院一般不受理其第三人撤销之诉。
(三)要是第三人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法院会中止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等诉讼结束后再恢复或终结执行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