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辆有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受害者向保险公司申请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险承担。
(二)保险赔偿不足时,受害者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起诉肇事者和车主,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后对方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查询名下财产执行;若对方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恢复执行。
(四)符合条件的受害者,可申请当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相关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