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对方恶意诉讼,被诉方可要求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财产损失涵盖应诉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指名誉受损带来的精神痛苦。被诉方应收集对方恶意诉讼及自身损失的证据,通过反诉等方式主张索赔。
(二)若对方非恶意,只是对事实或法律理解有误起诉,被诉方不能索赔,需积极应诉,提供证据证明自身无过错,请求法院驳回对方诉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